利用职权玩弄女性不是犯罪!
15年前 • 高阳酒徒 • 395 人浏览 • 1 回应 • 强市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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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20日报道,温州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因涉嫌“卖官”,被降级担任交通局副局长之后,在2002年又因受贿被判刑3年,缓刑5年。但6年来,他一直不上班却还拿着交通局的工资,他也没有被开除公职。
被判刑的局长还能领工资,实在够骇人;我一开始以为是个别机关的“违法行为”,仔细看了报道,更为骇人的是,这种情况是“合法”的,至少当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温州市人事局官员对此的解释是: 2007年6月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无论被判处实刑或缓刑,都要开除公职。而此前,并未明确缓刑公务员到底该如何处理。根据1999年温州市出台的相关办法,缓刑公务员,可继续到单位协助工作,并由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共同考查,工资标准按判刑前的60%发放。缓刑期满表现良好才能保留公职。
被判刑的官员,还能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当中,没被开除,居然还是有“法”可依的,实在够雷人的。查阅相关法律,温州市的有关部门也不是在“假传圣旨”——我国对于犯罪公务员的惩戒制度的确存在漏洞,这一制度漏洞,突显了官民受刑事处罚后待遇悬殊、不平等,也容易腐蚀百姓对社会和谐、公正的信心。
蒋局长被判刑时,适用1994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但其中仅规定:公务员“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却没有规定公务员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而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沿袭了这个疏忽。相反两部法规倒是规定了:连续2年评为不称职的公务员要被辞退,显然刑事犯罪要比“不称职”严重得多,却没有相对应的人事惩罚措施。这个制度漏洞留给个别地方政府“操作的空间”。直到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这个漏洞才被堵上。
公务员代表政府,履行公权力,掌握着比普通人更多的社会资源,责任应该比普通人更大,但由于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建立不久,还不够成熟,加上一些旧有制度、理念的羁绊,造成对公务员的惩戒比普通人还要轻,这是一种有待改变的不公平。
比如普通职工只要是“受到刑事追究”,甚至只要检察院起诉,不用等到法院判决,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就可以开除;而公务员被开除是要在“被判处刑罚”之后。再如《公司法》规定,因为贪污、贿赂和其他经济犯罪,执刑期满5年之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管。很遗憾像蒋局长这样的受贿犯,却可以一直担任公务员,虽然这个制度漏洞已经堵上了。
横向比较西方国家,我国的公务员惩戒制度还是有差距的。就拿百姓反响很大的,个别官员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来说,我国司法机关一般不定性为刑事犯罪,如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而很多在我们想象中很“性开放”的西方国家,都把利用职权胁迫玩弄女性列为犯罪。如《瑞士刑法》规定:滥用公务或职务或其他类似之从属关系为诱奸者,可以判刑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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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子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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