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风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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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息】鉴于四川省已经发生了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了特别重大的伤亡,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紧急研究, 按照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国务院将责令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人大、政协、学校、公共广场、海关、驻外使领馆等场所, 自5月15日午12时起,下半旗致哀一周。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