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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阳酒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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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第五次尸检鉴定否定了什么结论?            第五次尸检鉴定阵容强大,在鉴定书首页列明的专家有五位,分别来自浙江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和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其中不仅有医学博士、教授而且有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医鉴定到此程度,的确反映了目前国内司法机关最高权力机构对此案的重视,而注明所有专家的工作单位和职称职务,也表明了这次鉴定的权威性(见附录一)。      那么,这次鉴定推翻了什么结论、支持了什么结论?      首先,鉴定明确指出,以前公安方面做的所有疾病鉴定,其结论不能成立。在“关于死因”这一部分(第10页第4段),请大家看最后一句话:            “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谁说过黄静有心脏病呢?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上法医师吴建群等认为“死者黄静系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结论是:黄静“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谁说过黄静有肺梗死呢?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法医曾晓冠等做出结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此结论并得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某主任法医师闵建雄签名再次认可。      谁说过黄静没有这些疾病呢?南京医科大学法医专家,中山大学法医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在总的结论上与他们的结论是一致的,与公安的结论是对立的。尽管在对心肌组织某些病变的描述方面,高法的鉴定与中大、南大的描述有所不同,概括的说法是“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何为“某种程度”、何为“潜在”,这一点留待专家评点,因与我的主要结论不矛盾,兹不赘述。      但我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比南医大、中大法医走得更远,他们的鉴定直接指向了施暴人。我特别要指出的是下面这一点,让我们看看高法的鉴定与中大法医的描述有无联系。      在中大法医鉴定中有这一描述:“喉;骨骼肌横纹肌轮廓尚可见,胞核消失,肌束间结缔组织内见可疑片状出血(镜下隐约见红细胞膜轮廓)。”      亲眼目睹中大法医解剖现场的原黄静案代理律师刘路说:            “两个多小时的尸检中我基本没有离开尸检室,我详细观看了黄静遗体的所有伤痕,特别是颈部,皮肤剖开后有大片的皮下血迹,林教授说,这是生前外力卡压的痕迹,这说明存在着剧烈的反抗。根据法医学常识,机械性窒息死亡鼻子和嘴角应留下伤痕,但黄静的脸部已经被冰水泡得发胀,连眼睛都凹陷进去了,哪里还能找到痕迹?教授们扼腕长叹:尸体怎么会保存到这个样子?”            在高法的鉴定中,对这一点不是没有考虑,这里有如下描述:“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对于颈部以下大片皮下血迹,中大法医因看不到更多材料,无法在鉴定书里留下解释(林教授的看法,并未写入鉴定书)。高法的鉴定对此也未确认,但不同的时,这次法医鉴定,直接询问了被告姜俊武,这是中大法医当时无法做到的。      这一问,可就问出了原委。在法医专家小组认定黄静没有风心病、冠心病、肺梗死的情况下,在他们认定黄静当晚心肺脏器淤血、死于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情况下,结合姜俊武交代采用“骑跨胸腹部体位”;鉴定结论因此往前走了一步。这个结论就是目前给闹得神秘兮兮的“特殊性行为”,也就是我前面说的,黄静死于被告的进一步强暴,当场内脏淤血、窒息致死。      这一结论,从根本上来说,支持了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法医既往的结论,推翻了当地公安的结论,为将加害于黄静的施暴者绳之以法提供了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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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殊性行为”说法的问题何在?            我相信这次做出鉴定的各位知名法医专家,当他们把自己的姓名、职称、职务、单位公布在鉴定书首页时已经做好了承担责任的准备;我相信他们明白这个结论的分量和后果。基于上述结论,我们必须要开始进一步的追究:      1、 这一起分明是对妇女施暴的强奸杀人罪是怎么被延误、伪造病状、毁灭证据的?      2、 所有那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散布留言、妨碍司法公正的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哪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损失、还有精神和肉体伤害?      3、 在这起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在妨碍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有哪些人、哪些机构、哪些部门必须承担责任?      4、 各界媒体工作者是如何报导这起案件的,在维护妇女的公民权利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作用,所起的作用哪些是正面的、哪些是负面的?      还有,在今天人权入宪、党中央领导人一再强调以人为本的形势下,我们每个公民可以如何推动法治,加入到维护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维护妇女人权的战役里?      但遗憾的是,高法的鉴定结论被简单化地报导了。结果,首先产生的并不是这些反映;从媒体报导和网民议论里,被突出的是“特殊性行为”,这个模糊、定义不清的说法到处传扬,引起新一轮有关“裸死之迷”的臆测。黄静的身体再次被暴露、窥视,被这个简单的说法歪曲和强暴。      因此,我不能回避的是,必须讨论这一鉴定文书起草人所用的措辞本身。      读这份法医鉴定书文本,我们可以看到,委托案由是“强奸(中止)”,鉴定内容有二,一是死亡原因;二是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但整个文本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强奸”或者“强暴”一词;惟一被用来陈述案情的说法是“性活动”。在“关于死因”这一部分,有四个地方用了“性活动”的说法:      第一个地方是说到现场检验表明精斑系姜俊武所留时,陈述为“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      接着在说到案情与现场情况时,两次用到“性活动”。      最后说到死亡方式时,陈述为“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假定这些陈述都是结合案情的话,那么为什么案由“强奸”被替换成了“性活动?”这是我的第一个疑问。      我推测,这里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 之所以用“性活动”不用“强奸”这个词,是因为这些法医专家就认为,“性活动”也包括“强奸”。尽管强奸是非法的性活动。      第二, 这些法医专家力求保持所谓自然科学家的中立立场,不介入目前的有关约会强奸、婚内强奸、家庭暴力的界定;管它是不是强奸,我们不表态。我们表态就是人怎么死的。至于是不是强奸,那是公检法的事情。      但是这就有问题了。假定专家们这样措辞的原因是第一条,那么,以“性活动”取代“强奸”的说法实际就淡化了黄静一案的暴力因素,甚至是粉饰暴力。它实际产生的效果是抹煞了黄静遇害五百多天以来无数公民为黄静伸张正义、要求惩治暴力的行动。结果必然是今天这样,所谓“特殊性行为”的说法满天飞,黄静之死再次变成谜团,变成所谓特殊性行为的无稽之谈。      假定法医专家的态度是保持中立,不愿意介入目前黄静案的争议;可是黄静案还可能有中立的余地吗?有人一再制造谜团、毁灭证据,连黄静的心脏标本都烧毁,不就是为了掩盖暴力、逃脱法律责任吗?黄静为什么至今死无葬身之地,就是因为暴力没有得到追究。在黄静案上,怎么还可能保持中立?保持什么中立?如果不是强奸,而仅仅是一种性活动,被告根本无罪可罚。我们有哪条法律是惩治性活动的?性活动,何罪之有?      何况,什么叫普通的性活动、什么叫特殊的性活动?法医们依据哪一家的性学理论,将“骑跨胸腹部”界定为“特殊性活动”呢?此外,就说性活动,那么请问它指双方的互动,还是单方面的暴动?如果以“骑跨胸腹部”界定为“特殊性活动”的话,现代性学早已解说过大量非“传教士”体位的性活动,为什么没有造成死亡,独独姜俊武的“骑跨”就导致了黄静内脏淤血、窒息而死?这还叫“性活动”吗?有这样致人死地的性活动吗?      假如这样的活动就叫做“性活动”,除非我们的刑法在强奸罪中另加说明,否则,今后其他的强暴是否都会以“特殊性活动”而脱罪?      而最关键的是,为什么法医专家们如此苦心孤诣地要用一个“特殊性活动”的说法来取代姜俊武所陈述的“骑跨胸腹部体位”?后一个说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压迫致死;提升为所谓“特殊性活动”,这把具体的施暴行为抽象化,同时也就泛化了(当然让一些人浮想联翩)。“特殊性活动”的定义表明,法医专家们仅从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体位,而不是从强暴这个角度来看待。这个角度是什么角度呢?对不起,我要说的它是男性中心的角度。因为它考虑的是姜俊武在插入不成后满足淫欲的体位(结结实实地骑在黄静胸腹),而不是黄静因此被压迫、口吐白沫、惨死结果。这哪里某人某个体位特殊的问题,这根本是强暴受害人意志的问题。强暴受害人意志,不能叫“特殊性行为”,而应该叫“强迫性行为”,强迫性行为就叫做强奸。如果说没有穿透处女膜不能叫强奸,那我换个说法,叫做“强暴”可以吧,不能否认这是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吧?      这就是我所说的,在黄静案上,没有中立立场可以选取。你不站在受害人立场,刻意回避强奸,你的结论就有自相矛盾之处。      不仅如此,以“性活动”界说施暴行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混淆了施暴者和受害人关系,这同样起了抹煞暴力的作用:      我前面说到,在“关于死因”这部分,有四处提到“性活动”这个说法,其中第一个句子说:“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这里黄静在前,成为宾语从句中的主语,与动词“进行”构成行动人和行动方式的关系,这个主谓句给人的印象是,黄静有某种主观动机,主动地和姜某发生了性关系,姜是黄静性要求的对象,处在状语的位置,他仅仅是施事者黄静的协同者而已。      最后一个句子说:“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这里给人的印象是,主要的行为人是姜俊武,因此,姜俊武必须为黄静之死负责任。      比较这两个句子,可以看到,法医鉴定起草人没有意识到这两个表述有什么不同。它呈现的是起草人脑子里的一幅图景:在发生“性活动”这件事上,黄静和姜俊武两个人都是行为主体,她和他是可以互换的;黄静与某某进行性活动,她是有要求、主动发生了性关系,她是行动主体;后来姜俊武的“特殊性活动”引起黄静死亡,也就显得不那么暴力,顶多是一桩不幸事故罢了。      由于这种预设和互换,黄静和姜就成了半斤八两,一对苟且男女。在这份被网民称为“顶级法医专家”签名的鉴定书里,出问题就是体位,而不是对待性的态度。在我看来,如此强调性活动之“特殊”,实在降低了这份鉴定报告特殊的严肃性。无风不起浪,目前满天飞的“特殊性行为”在这些表述里大有周旋余地。      老实说,我对这里的漏洞实在奇怪得很;各位法医专家明明知道姜把黄压死了,压得内脏淤血,怎么会选择“特殊性活动”这个说法?这样说的依据在哪里?后果是什么?对什么人有利、对什么人不利?法医专家怎会不明白“特殊性活动”与“强暴妇女”的区别?既要保持中立,忠于事实,又何至于如此幼稚、或者如此浪漫?这毕竟是人命案,不是低俗小说啊。      不仅如此,在这份鉴定书里,专家们还特别提及一个新情况作为考虑:“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在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这里又是“性活动”,又是不加定义的(不分是自愿还是强迫的,虚构还是真实的)。我要问的是,凌晨三点的“性活动”有黄静的死亡为证、有内脏淤血为证;但是,在此前12小时,即头一天下午3点那次“性活动”,其旁证在哪里?仅凭姜俊武这么说,能否写入鉴定书并且用“表明”这个说法?还有,如果那天下午的确有“性活动”,黄静的内衣将是重要证据;有什么人能够提供黄静换下来的内衣,证明12小时内有两次性活动?如果黄静没有换下内衣;那么第二次即造成死亡的“性活动”,其内衣为什么不翼而飞?在没有黄静内衣、没有发生过两次“性活动”证据的情况下,法医专家仅凭姜俊武的孤证就用“表明”这个词,是不是也太轻率了?      而姜俊武为什么要强调当天下午就进行过“性活动呢”?原因很清楚,他正希望造成目前的效果,就是他和黄静“性活动”频繁,因此晚上的事情不过是意外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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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暴致死的其他提示            在前面,我提到了高法的鉴定书推翻了公安的结论,肯定了黄静没有以往那些结论中确证的疾病;这不仅支持了南医大、中大法医的结论,而且进一步指向了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责任。      我也提到这份鉴定在关键表述上有若干漏洞,这些漏洞被媒体放大,就变成了目前极端简单的离奇传闻:黄静死于特殊性行为,并且是“男友”的性行为,而且是在12小时内发生两次的情况下,简直就是死得其所了。      我之所以要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鉴定结论加以分析,当然不仅是为了指出“特殊性活动”的具体指涉,以及这个说法的很多漏洞;我更希望做的是,从矛盾中看到它的力量和弱点,从而排除误解,恢复这份证据的力道。      我认为,如果把“特殊性行为”解释为“强暴性行为”,整个案情就可以得到一条清晰的线索;这在我的第一部分已经说明。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找到进一步的线索:就是黄静的死亡时间和施暴人的连带责任。      在关于死因部分,本次鉴定指出: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姜俊武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姜俊武与被鉴定人黄静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提示正是黄静的死亡时间,这是过去的尸检鉴定一直没有确定、也是施暴者一直拒绝承认的关键:黄静何时死去、为什么死去?      根据这份鉴定的说法,黄静死前12小时是指2月23日下午3点;那也就是说,黄静是在2月24日凌晨3点确切死去的。换句话说,就是黄静是在姜俊武眼皮子下死的,是在他施加强暴行为、导致黄静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的情况下,见死不救直接致死的。      这就是“死亡前十二个小时”的具体含义。      可是,在黄静遇害的五百多天里,为了查明黄静何时死去、为什么死去,施暴者及其包庇人,制造了多少谜团?说了多少假话?黄静的父母,无权无势、欠缺法医学知识,对公安司法人员满腔信任,交给他们所有证据,万没想到关键证据被一再销毁。为了弄清黄静死亡真相,黄静母亲奔走呼号,从湘潭、长沙到广州、北京、上海,无数个门槛、无数次血泪控告;看见她的好心人曾经担心说,黄静冤情没洗雪,她可能都要倒下了。还有人说,她可能已经疯了,不然怎么肯让法医在女儿身上一次次动刀。这次鉴定前,法医说遗体再解剖,就缝不起来了。黄静母亲做了天下任何母亲都不忍做的事情,她说你们该怎么着就怎么着吧。那些明明知道第二天就有了结论的人,硬是拖到一个多月后才告与家属;可是,这一个月里,你们在做哪些准备呢?你们告诉的是哪些人?你们是不是让施暴者早就知道了结论且预备脱罪的诡辩?你们能够正眼面对黄静母亲的眼睛吗?      而且,第一天公布结论,第二天又开始催促家属火化黄静遗体。      黄静案遇到的阻力是我们谁也没有料到的,由此引起的抗争显然也非对方所料。这里有黄静母亲的钢铁意志,还有她背后无数公民的意志(到今天,黄静纪念馆网站点击率已达1936725)。坚持关注,坚持呼喊;从黄静遇害到今天——连续第五百二十九天,这声音必然感天撼地。这就是今天中国公民意识的觉醒,是万死不辞追求法律公正的意志,这样的意志,这样的坚执和强韧,我们可以看到什么叫做改变和如何造成改变。      回顾去年6月孙志刚案结束后我在网上看到黄静母亲求助信,那时黄静纪念馆点击率只有十几万人次。黄静遭遇的压迫感使我无法沉默,接着我的同事、朋友和学生都开始介入。我们原以为中大鉴定后,此案已有转机。但接下来发生的变故一次次打击了我们的理性,到今年黄静心脏标本被毁,我深切体会到什么叫绝望和置于死地而后生……邪恶势力的猖獗激怒了更多的人,更多的媒体工作者和学者参与呼吁、监督。今年三月在北京,由三十七位女性学者签名的呼吁书终于形成了提交政协的提案、五月底央视的报导也大大提高了该案的公众能见度。今天我要说,最困难的时候已经过去了。一年多来的艰难曲折,人们开始认识到“约会暴力”的危害,高法的这次鉴定结果有理由成为惩罚暴力的法律证据。      黄静案很快要开庭审理,我们必须要让施暴者、滥用职权者受到法律制裁。只有当那一天到来,我们才能坦然面对女教师黄静的遗体,这迫不得已而千疮百孔的遗体,它的每一道伤口、每一寸肌肤都在为迟来的正义流血;但这血不是白流的,它一直在浇灌我们的良知。让我们都来支持黄静的母亲、这位被网友推荐当选“2004年最感动中国的母亲”;让我们以推动中国法治的热血告别苦难,治愈我们民族的巨创深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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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学(2004)第066号   委托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 由: 强奸(中止)   被鉴定人: 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   送检日期: 2004年6月28日   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   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鉴定专家: 徐英含   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 教授   中国法医学会 原理事   中华病理学会 原理事   何颂跃 医学博士 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 处 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委 员   周伟 医学博士 副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 副秘书长   刘良 医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 主 任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官大威 医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副院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鉴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材料: 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以所附照片;   2、既往鉴定文书;   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   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   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   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   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   8、黄静遗体。      一、 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   据案卷材料反映,2003年2月24日被鉴定人黄静在学校宿舍中被发现死亡,并经过当地公安系统三次法医学家鉴定和物证、毒化检验。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文证审查以鉴定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因上述多次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复核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干规定,我中心聘请并组织国内法医学专家赴湖南开展鉴定活动。   为协助本次鉴定活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知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有关人员于2004年6月30日举行鉴定专家组了解案情以相关事宜会。当日,在当地法院组织下,我中心鉴定专家组向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公安系统法医、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分别了解了与案件鉴定的相关事项。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因故未能参与,提供以原鉴定文书为基础的书面说明材料。经过对案件材料审查,我中心鉴定专家组要求送检法院补充黄静现场遗留的内衣等物证、中山医科大学鉴定时提取组织制作的切片材料,并于2004年7月1日在湘潭市殡仪馆对黄静遗体再次进行法医学剖验。本案在湖南检验期间,送检法院提供现场遗留衣物未提取的说明材料。鉴定专家在对本案所获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和复读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论证,达成共同意见,制作本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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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03〉潭公法检字第204号):   尸表检验:2003年2月24日上午10时检验见,死者黄静尸长161厘米,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颈后项部、腰背以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压之退色,尸僵未形成,角膜透明,双瞳等大,直径5毫米,球睑结膜苍白,嘴唇苍白,口鼻腔及双耳腔内未见明显异常,双手指甲发绀,双下肢腘窝部见小片壮擦痕伤。2003年2月25日下午5时检验见,尸斑压之不退色,各大关节尸僵均已形成。左腘部见5x5CM大小点片状挫伤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右腘部见6 x 7CM挫擦伤,伴表皮剥脱。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取脑组织、肺、心脏、胰、肝、肾、脾、肾上腺、胸腺、子宫以附件等送病检,取胃内容已胃壁组织送毒物化验。   解剖检验:头皮及颅骨未见明显损伤痕,硬脑膜完整,脑组织未见明显异常改变,气管及支气管内未见明显异常,胸腺大小形态正常,双侧肺呈肿胀饱满,有明显捻发感,切面见大量泡沫液流出,右肺上叶下部部分与膈面有粘连,双侧胸腔未见明显异常,心脏大于死者本人拳头,呈舒张状态,表面脂肪较多,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位于右心室后壁近室间隔部有一2 x2.5CM大小暗红区,右心室近三尖瓣处有一3 x1.5 x0.3CM大小附壁血栓。主动脉根部冠状动脉处有一2.8 x0.3CM大小条状血栓,部分位于冠状动脉内。在冠脉口两侧部见一3 x 0.4CM范围的浅黄色粥样硬化斑,各瓣膜以乳头肌肉眼观未见明显异常。左室壁厚度1.1CM,右室壁厚0.25CM,二尖瓣周径10CM,三尖瓣周径10.7CM,主动脉瓣周径5.5CM,肺动脉瓣周径8CM。   病理检验(湘潭市二医院0013号病理学报告概要):1、请查询既往有无风湿病史,不排除风湿性心脏病;2、符合主动脉粥硬化(早期)。3、考虑慢性肺淤血;4、其余各脏器除淤血外未见明显病变。   鉴定认为死者黄静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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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概要([2003]潭公法物检字第004号):   2003-2-25:送检现场床边地上提取搓成团的卫生纸3张,尸体检验时提取阴道口分泌物和阴道拭子,要求检验精斑。   检验结论:所送检的卫生纸其中一张检出精斑。   3、 长沙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概要([2003]长公刑化字第059号):   2003-3-10:经检验,死者黄静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化药。   4、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   2003年3月19日7:43时检验: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1CM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 1.3 x 0.4CM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 3.2CM 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 1.9 x 0.6CM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 x 5CM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 x 0.8CM~2 x 1.5CM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 x 1.2CM、1.7 x 1.2CM、1.2 x 1.8CM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0.2CM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 x 0.9CM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6CM处见一1 x 0.5CM 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 x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x 0.5CM~2.5 x 1.5CM不等,右腘窝在6.5×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0.5cm-2.5×1.5cm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1.5cm、1.5×1cm、0.8×0.6cm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湘潭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3cm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切面大小为6×3cm;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在水肿液与血液中散在较多腐败菌菌落。另三坨肺组织共6.5×5×3cm,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3.5cm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5、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102号):   2003—3—25:送来下列检材要求进行DNA检验:1、提取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一团及床边地上卫生纸七团;2、死者男朋友姜俊武血痕一份;3、死者黄静胃组织一份。   检验结果:现场提取的7团卫生纸中,有4团检出人精斑,精子的基因型与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武所留;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中未检出人精斑,但有大量上皮细胞,其基因型与死者黄静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所送检的阴道口卫生纸中的上皮细胞成份为黄静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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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210号):   2003—6—8:1、根据病理检验结果分析,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双下肢腘窝处小片状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3、病理检查发现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主要表现为心内膜、心瓣膜、心肌间质的炎症、水肿及血管壁细胞成分增多等,这些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如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7、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219号):   2003—6—11 将死者黄静胃组织、胃内容及肝组织送检,要求作常见安眠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检验。采用气相色谱、气质联用分析,未检出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   8、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2003]第16号书证审查意见书概要:   审查意见: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9、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概要(中鉴号:20032016;病理号:3029)   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1.0cm,右心室肌厚0.2cm,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0.2cm,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 高阳酒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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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 尸体检查   1、 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 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湘潭市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唑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 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 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 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 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 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 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5CM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5.0CM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 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 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 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 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1CM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3.5CM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 高阳酒徒
    发帖IP地址:220.170.217.6
    (四)姜俊武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黄静男友姜俊武调查询问了黄静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姜俊武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姜俊武阅后签名。   姜俊武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黄静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黄静陪姜俊武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黄静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黄静学校宿舍,黄静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黄静时所致,当时黄静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黄静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黄静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 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肢腘窝 、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黄静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姜俊武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被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姜俊武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姜俊武与被鉴定人黄静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 kitty1162
    发帖IP地址:218.18.15.203
    没看完,已经晕了。
  • 高阳酒徒
    发帖IP地址:220.170.216.221
    [SOUND]http://www.dj-djmc.com/mp3/JiangNan.mp3[/SOUND]
  • 菊刺
    发帖IP地址:222.243.90.13
    楼主想表达什么意见呢?
  • 高阳酒徒
    发帖IP地址:220.170.216.221

    楼主想表达什么意见呢? 菊刺

    [quote]以下是引用菊刺在2004-9-22 20:18:33的发言:
    楼主想表达什么意见呢?
    [/quote]

    解释了目前网络上最吸引人的话题:何为“特殊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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