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酒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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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性行为”说法的问题何在?
我相信这次做出鉴定的各位知名法医专家,当他们把自己的姓名、职称、职务、单位公布在鉴定书首页时已经做好了承担责任的准备;我相信他们明白这个结论的分量和后果。基于上述结论,我们必须要开始进一步的追究:
1、 这一起分明是对妇女施暴的强奸杀人罪是怎么被延误、伪造病状、毁灭证据的?
2、 所有那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散布留言、妨碍司法公正的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哪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损失、还有精神和肉体伤害?
3、 在这起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在妨碍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有哪些人、哪些机构、哪些部门必须承担责任?
4、 各界媒体工作者是如何报导这起案件的,在维护妇女的公民权利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作用,所起的作用哪些是正面的、哪些是负面的?
还有,在今天人权入宪、党中央领导人一再强调以人为本的形势下,我们每个公民可以如何推动法治,加入到维护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维护妇女人权的战役里?
但遗憾的是,高法的鉴定结论被简单化地报导了。结果,首先产生的并不是这些反映;从媒体报导和网民议论里,被突出的是“特殊性行为”,这个模糊、定义不清的说法到处传扬,引起新一轮有关“裸死之迷”的臆测。黄静的身体再次被暴露、窥视,被这个简单的说法歪曲和强暴。
因此,我不能回避的是,必须讨论这一鉴定文书起草人所用的措辞本身。
读这份法医鉴定书文本,我们可以看到,委托案由是“强奸(中止)”,鉴定内容有二,一是死亡原因;二是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但整个文本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强奸”或者“强暴”一词;惟一被用来陈述案情的说法是“性活动”。在“关于死因”这一部分,有四个地方用了“性活动”的说法:
第一个地方是说到现场检验表明精斑系姜俊武所留时,陈述为“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
接着在说到案情与现场情况时,两次用到“性活动”。
最后说到死亡方式时,陈述为“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假定这些陈述都是结合案情的话,那么为什么案由“强奸”被替换成了“性活动?”这是我的第一个疑问。
我推测,这里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 之所以用“性活动”不用“强奸”这个词,是因为这些法医专家就认为,“性活动”也包括“强奸”。尽管强奸是非法的性活动。
第二, 这些法医专家力求保持所谓自然科学家的中立立场,不介入目前的有关约会强奸、婚内强奸、家庭暴力的界定;管它是不是强奸,我们不表态。我们表态就是人怎么死的。至于是不是强奸,那是公检法的事情。
但是这就有问题了。假定专家们这样措辞的原因是第一条,那么,以“性活动”取代“强奸”的说法实际就淡化了黄静一案的暴力因素,甚至是粉饰暴力。它实际产生的效果是抹煞了黄静遇害五百多天以来无数公民为黄静伸张正义、要求惩治暴力的行动。结果必然是今天这样,所谓“特殊性行为”的说法满天飞,黄静之死再次变成谜团,变成所谓特殊性行为的无稽之谈。
假定法医专家的态度是保持中立,不愿意介入目前黄静案的争议;可是黄静案还可能有中立的余地吗?有人一再制造谜团、毁灭证据,连黄静的心脏标本都烧毁,不就是为了掩盖暴力、逃脱法律责任吗?黄静为什么至今死无葬身之地,就是因为暴力没有得到追究。在黄静案上,怎么还可能保持中立?保持什么中立?如果不是强奸,而仅仅是一种性活动,被告根本无罪可罚。我们有哪条法律是惩治性活动的?性活动,何罪之有?
何况,什么叫普通的性活动、什么叫特殊的性活动?法医们依据哪一家的性学理论,将“骑跨胸腹部”界定为“特殊性活动”呢?此外,就说性活动,那么请问它指双方的互动,还是单方面的暴动?如果以“骑跨胸腹部”界定为“特殊性活动”的话,现代性学早已解说过大量非“传教士”体位的性活动,为什么没有造成死亡,独独姜俊武的“骑跨”就导致了黄静内脏淤血、窒息而死?这还叫“性活动”吗?有这样致人死地的性活动吗?
假如这样的活动就叫做“性活动”,除非我们的刑法在强奸罪中另加说明,否则,今后其他的强暴是否都会以“特殊性活动”而脱罪?
而最关键的是,为什么法医专家们如此苦心孤诣地要用一个“特殊性活动”的说法来取代姜俊武所陈述的“骑跨胸腹部体位”?后一个说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压迫致死;提升为所谓“特殊性活动”,这把具体的施暴行为抽象化,同时也就泛化了(当然让一些人浮想联翩)。“特殊性活动”的定义表明,法医专家们仅从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体位,而不是从强暴这个角度来看待。这个角度是什么角度呢?对不起,我要说的它是男性中心的角度。因为它考虑的是姜俊武在插入不成后满足淫欲的体位(结结实实地骑在黄静胸腹),而不是黄静因此被压迫、口吐白沫、惨死结果。这哪里某人某个体位特殊的问题,这根本是强暴受害人意志的问题。强暴受害人意志,不能叫“特殊性行为”,而应该叫“强迫性行为”,强迫性行为就叫做强奸。如果说没有穿透处女膜不能叫强奸,那我换个说法,叫做“强暴”可以吧,不能否认这是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吧?
这就是我所说的,在黄静案上,没有中立立场可以选取。你不站在受害人立场,刻意回避强奸,你的结论就有自相矛盾之处。
不仅如此,以“性活动”界说施暴行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混淆了施暴者和受害人关系,这同样起了抹煞暴力的作用:
我前面说到,在“关于死因”这部分,有四处提到“性活动”这个说法,其中第一个句子说:“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这里黄静在前,成为宾语从句中的主语,与动词“进行”构成行动人和行动方式的关系,这个主谓句给人的印象是,黄静有某种主观动机,主动地和姜某发生了性关系,姜是黄静性要求的对象,处在状语的位置,他仅仅是施事者黄静的协同者而已。
最后一个句子说:“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这里给人的印象是,主要的行为人是姜俊武,因此,姜俊武必须为黄静之死负责任。
比较这两个句子,可以看到,法医鉴定起草人没有意识到这两个表述有什么不同。它呈现的是起草人脑子里的一幅图景:在发生“性活动”这件事上,黄静和姜俊武两个人都是行为主体,她和他是可以互换的;黄静与某某进行性活动,她是有要求、主动发生了性关系,她是行动主体;后来姜俊武的“特殊性活动”引起黄静死亡,也就显得不那么暴力,顶多是一桩不幸事故罢了。
由于这种预设和互换,黄静和姜就成了半斤八两,一对苟且男女。在这份被网民称为“顶级法医专家”签名的鉴定书里,出问题就是体位,而不是对待性的态度。在我看来,如此强调性活动之“特殊”,实在降低了这份鉴定报告特殊的严肃性。无风不起浪,目前满天飞的“特殊性行为”在这些表述里大有周旋余地。
老实说,我对这里的漏洞实在奇怪得很;各位法医专家明明知道姜把黄压死了,压得内脏淤血,怎么会选择“特殊性活动”这个说法?这样说的依据在哪里?后果是什么?对什么人有利、对什么人不利?法医专家怎会不明白“特殊性活动”与“强暴妇女”的区别?既要保持中立,忠于事实,又何至于如此幼稚、或者如此浪漫?这毕竟是人命案,不是低俗小说啊。
不仅如此,在这份鉴定书里,专家们还特别提及一个新情况作为考虑:“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在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这里又是“性活动”,又是不加定义的(不分是自愿还是强迫的,虚构还是真实的)。我要问的是,凌晨三点的“性活动”有黄静的死亡为证、有内脏淤血为证;但是,在此前12小时,即头一天下午3点那次“性活动”,其旁证在哪里?仅凭姜俊武这么说,能否写入鉴定书并且用“表明”这个说法?还有,如果那天下午的确有“性活动”,黄静的内衣将是重要证据;有什么人能够提供黄静换下来的内衣,证明12小时内有两次性活动?如果黄静没有换下内衣;那么第二次即造成死亡的“性活动”,其内衣为什么不翼而飞?在没有黄静内衣、没有发生过两次“性活动”证据的情况下,法医专家仅凭姜俊武的孤证就用“表明”这个词,是不是也太轻率了?
而姜俊武为什么要强调当天下午就进行过“性活动呢”?原因很清楚,他正希望造成目前的效果,就是他和黄静“性活动”频繁,因此晚上的事情不过是意外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