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 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 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只要是双方达成一致并且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诚实信用而形成的合同,不管是口头的而是书面的,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但是口头合同有一个最大的缺陷就是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无法确定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一方不认可合同约定的条款,证据方面都很难收集。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可见劳动合同是以书面形式为其法定形式。
但是我国现在没有一部《劳动合同法》,只有一部《合同法》,所以我认为有关《劳动法》中没有规定的也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 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所以我认为并不一定劳动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否定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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