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六年铺面房租不给租金,反倒通过法院判决房东倒赔百万
8年前 • 湖南法制邵阳 • 1285 人浏览 • 0 回应 • 求助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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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占六年铺面房租不给租金,反倒通过法院判决房东倒赔百万
------天理何在
2005年12月1日,黄集社(身份证号为:430521196410160290)与国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湘公司)签订租用合同,租用国湘公司座落于邵阳市东风路18号国湘大厦一层商场临街门面约8间,使用面积约600㎡(建筑面积约1000㎡)用于经营艾乐威服饰,租用期8年。前5年确定了租金价格,后3年即从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按市场行情价双方再行定价。合同签订后前5年双方均按合同执行。在而后3-4-5年当中,房东每年在房租上吃亏上百万元,都愿意亏损了。但是按约定,第六年起按市行情再定租金时,黄集社就不同意了,这种行为明显就是像土匪一样的行为,耍地痞流氓。
2010年11月份开始,公司多次与黄集社协商,但黄集社只同意每月付伍万元租赁费,或在原来基础上增加10%,而国湘公司提出要按原协议约定的市场行情定价。同时外面客商愿意出价每月18万元至22万元租赁本案争议的门面。因此,国湘公司答应每月租金按人民币18万元给黄集社续租,但其一直未同意,且从5年到期起至今一直与国湘公司打官司欠租不付。
黄集社在履行合同中的5年都是采取先付钱后使用,2010年11月21日,应是黄集社支付后3个月租金的日期,由于双方就租赁费未达成一致协议,故国湘公司按黄集社的要求,按合同规定的每月5万元保底费用应先收取。由于至2010年11月25日止,共计有169321元营业款在国湘公司,国湘公司便从营业款中收取了后3个月的租赁费15万元,另19321元则扣除电费款。但从2010年11月26日起,黄集社单方面拒绝按合同的约定将每日的营业款上交到国湘公司,且故意拖欠门面商场租金至今未再交纳。黄集社一开始谈判时就没有诚意,到2011年3月初则拒绝谈判。这6个月中,欠公司的电费8万多元都拒绝缴纳。
为解决问题,2011年5月17日下午,国湘公司要求邵阳市双清区桥头司法所领导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提出了2个方案:
1、国湘公司要求立即终止合同(因对方欠交房租费太多)。
黄集社则要求续签合同,且提出合同期限为八年,前5年已按合同执行了,后3年拖欠租金共计180万元,交押金为一个月,交租金为一季度交一次(先交后用)。还提出黄集社将门面另外转租给株洲老板使用,国湘无权利过问。
这明显是黄集社在退出撤走时还想用黄集社本人的名义继续租用3年,由黄集社的名义再当三年的房主老板,黄集社另外还想在转让费上得300万元。本来这商场在五年前是正常营业的,国湘公司原来的租赁商户搬出的装修费及其它费用都由国湘公司承担了,未收取黄集社任何装修和转让费用。因此这一要求国湘公司无法再承受。
2、国湘公司要求黄集社把房租交清,同时终止合同。
黄集社同意终止合同,但提出除掉拖欠的房租费外,还提出要国湘公司需赔偿其人民币叁拾多万元的无理要求。
故调解未果。
2011年3月15日,国湘公司以与黄集社的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邵阳市双清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1年3月29日做出(2011)双清民初字130-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限黄集社从2011年4月13日起将艾乐威服饰店每日的营业款提存到法院指定账户,但黄集社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的任何生效裁定,未向法院账户交纳任何营业款,其行为已明显表示出拒不履行双方合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真实意图。2011年5月19日,为减少损失,国湘公司发通告给黄集社,要求其在三日内将商场内所有的物品搬出商场外,但其看完后把通知当场撕毁,照常营业,国湘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按照双方约定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协议。2011年5月27日国湘公司组织保安人员当着黄集社方两名保安员的面,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黄集社的商品清理打包,两名保安全程在场监督,并请公证处人员对该商场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摄影,公证员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物品清单》一份共一页,田华住摄制整个清点及搬运过程,确定数量无误后把物品搬离,暂时放入商场内库房保管,且由公证员贴好封条。次日,上午黄集社组织人员在商铺面前把门堵上,还对其商场内剩余的设施及模特进行破坏,并将这一破坏商场内剩余设施及模特的行为转嫁到国湘公司方。2011年5月27日当天下午,两名公证处人员送函给黄集社要求他在三日内把清点封存的物品搬走,否则所有责任由黄集社方承担。公证员送函给黄集社老婆,其不肯接收且当场撕毁,还丢向公证人员脸上,并扣留公证员的工作证。当天下午还到派出所,有证据可查。
2011年5月27日至10月4日,黄集社每天派几十名社会流氓人霸占空着的商场。还以各种毒辣手段刁难国湘公司,包括恐吓、把商场公用通道的门堵上等行为,并打伤国湘公司一名工作人员。为阻止事态扩大,国湘公司向110报警。在桥头派出所出警人员出面后才把通道门打开,本商场后面近200间门面才得以营业。国湘公司这名保安在派出所做了纪录,并做了法医鉴定。还有黄集社方现场打人摄像实况。2011年6月3日上午,国湘公司法人代表曾祥华在市人大汇报工作时,黄集社纠集了七、八个人对其进行恐吓,并企图限制曾祥华的人身自由。
目前黄集社多方奔走,通过花钱找熟人找关系使法院误判,不但霸占六年铺面房租不给,反倒将服装超市一些积压多年卖不出的旧垃圾服装、便宜服装全部装进该商场。黄集社所欠的200万房租金没给,通过法院反倒判决房东赔偿100多万元给黄集社,天理何在?
律师们经过实地调查取证,向各级领导机关向社会各界发出强烈质疑:
1、本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三审都判决国湘公司与黄集社是租赁合同。既然法院判决为租赁合同,按市场行情价租赁费用已达220万,法院必须立刻判决黄集社退还所欠的租金,但是法院为何迟迟不予理睬?不予过问?找一些站不住的理由?反倒是法院对此案起关键性的主要领导处处推诿,回避这个事实?
2、法院三次审理都认定是租赁合同,就应该交租金,而强占门面所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黄集社自己负责。按市场行情已占用11个月欠交租赁费已达200万,就应该交齐租金才能使用门面,欠国湘公司这么多房租前提下,法院在2011年4月份一审生效裁定书,欠5个月房费交齐80万营业款才能继续占用房屋租赁,但黄集社在占用11个月偏偏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定,没有交一分钱,国湘公司通过当地办事处司法领导人员调解无果情况下,下达了书面通知,把房租交清把旧服装搬走,但黄集社答复,我就不搬等你来赶我走。在这种情况下,国湘公司通过市公证处同志送达通知,要求其三天内把服装搬走,如果不搬走,造成一切后果自负。没有想到收货前,黄集社提出说:“我现在门面租金不会交,而且其他超市卖不出去的旧服装全部拿到这个超市里面来,就盼望等国湘来收房租收服装,如果官司输了,房租不交。”等法院来问黄方拿这些卖不出的旧服装来抵债......
3、为了达到目的,黄集社四处找法院找关系钻法律空子,不择手段。照这样下去,人人都不需要交房租费,久拖不给,最后都通过法院来判决拿卖不出去的货物来抵房租,反倒敲诈房东一大笔赔偿费用,天理何在?
现在是习近平主席领导下英明的共产党天下,此案件绝不可如此不公,如此判决,草草收场,乃属国法不容,天理不容,人心不服啊!黄集社为非作歹,又得到某些官方背景的人的支持,法院变成他个人的办事场所了,(国湘业主多次投诉无门,冤屈太深,八间门面六年没有得到一分钱租赁收入,还倒赔一百多万,实在想不开)。望各级部门、各级领导再三斟酌此案,我们期盼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英明的人民政府给遵纪守法的人民群众一个公道。为防止事态扩大,请求各级部门给人民群众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并坚决遏制打击这种恶劣卑鄙的商业欺诈无赖行为。
我们期待着、期待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5-7-12 0:01:16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