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市长:
本人应1997年时任市委书记周本顺、市长孔令志在深圳招商引资洽谈会上的邀请,回家乡投资邵阳市公益事业,兴建广场人行天桥。天桥的建设,倾注了邵阳一代领导人的心血,为此我也投入了巨资400余万。天桥的修建,周书记题词“一切为了邵阳人民”,原城建局长刘道秋赞美是一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形象工程(见邵阳风云录九辑)。广场天桥为邵阳繁荣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今年5月20日,市公用事业局发出通知,拆除天桥,5月25日,就此我书面复函,表明了我的态度和诚意(见复函),事后的7月4日、7月25日、8月17日三次我应邀从深圳及株洲炎陵县赶回邵阳,参加由余光美局长及强兴公司(自称邓总)、人防办朱主任等多达11人的协商会,经历了由市公用事业局提出不符常规要求:声称“强拆”;单方抛出评估结果及强兴公司作为第三方意图转让合同经营权几个阶段。我的总体感觉是,市公用事业局个别人以公权强横无理,强兴公司“邓总”盛气凌人,不管是解除合同还是转让合同,均毫无诚意,更滑稽可笑的是,当我方提出具体赔偿(转让)方案时,强兴公司“邓总”居然说“要回去与老板商量”,这就怪了,来人是冒牌的老板。由此可见,前几次商谈,市公用事业局及第三方完全是在演(骗)人的闹剧,既浪费了我方的时间与精力,也戏弄了我的诚意。公平、公正从何谈起。
8月26日上午,市公用事业局派人送来解除97合同通知,我感到欣慰,认为可以回到法律程序上来了,遗憾的是通知内容荒唐可笑,令人气愤,在双方根本没有协商解除合同条件时,通知一方竟强令我一方在9月5日拆除什么、搬迁什么,殊不知,通知方是法律无知还是强权压人,所以,我依法拒收通知。
为了邵阳的发展,市政府另招商开发广场地下平战结合商业城,要与我提前解除1997年建桥经营合同,我表示理解,但前提解除条件是要遵守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并在要求解除合同一方已实际履行义务后,双方方可签订解除合同,终止双方前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2次协商,我对市政府委托市公用事业局与我解除1997年建人行天桥合同的意图基本明白,为此特提出依法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
一:依合同约定,我方对天桥还享有17年经营权,可期待收益的赔偿,计算公式为:【(年广告位租赁费+年电话亭租赁费)×17年】+(一次性命名权收益+4个预留接口费)+(年广告位租赁费+年电话亭租赁费)17年的增值总和。
注:17年增值的计算公式为:
Sn=A1×n+n(n-1)d/2
(A指当时年费,n为17年,d为每年递增平均数)
湖南省湘潭市因人防工事,拆除了几座人行天桥,是按以上计算方式来赔偿的。
二:前13年的经营,因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依合同及建桥时市政府多个会议纪要规定,管理天桥的使用,使我蒙受了多方面的损失,如允许天桥上下乱摆摊设点收费、违约批准在天桥三十米内设立广告牌收费、及违约拆700平米护栏广告位为佳惠营业提供方便等等,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事情,这些损失,在合同解除时,要给予适当补偿。
三:如果解除合同或由强兴公司转让合同的条件双方意思不能合致,那么我提议,广场地下平战结合商业城的一部分或全部我再投资,将在20世纪为邵阳人民做的公益事业延续至21世纪,如果市政府能考虑我这个提议,强兴公司既可以撇开天桥继续建设,又可节省解除1997年天桥合同的开支,此乃两全其美之事,何乐不为。
总之,我方态度很明朗,为邵阳市“五城同创”的实现,我会积极配合。政府需要提前解除广场天桥合同,只要能依合同约定,赔偿我的可期待损失,我表示同意。但是,如果要采取背离法律的不平等的方式,单方毁约或“强拆”,我将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和方式来维护我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合法权益。如果造成不可预测的惨重后果,正如市公用事业局几次通知所写“后果自负”,为此,望 “97 建桥合同”及平战地下商业城合同的同一主体不要顾此失彼,要一碗水端平,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我期待,有着友好的开始,诚意协商,圆满的终结。
公益事业投资人:李光辉
201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