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以下是引用慕容剑寒在2010-9-19 14:29:00的发言:
请问,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而又不兑现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
是否告诉的才处理?按这样的情节,该如何判决?
如果原告不起诉改由地下法庭执行,被告将被评为几级伤残。
谢谢!
[/quote]
这个案例出现是意料之中的,但是没有想到如此之快!
首先,这不是诈骗.
这只是违约行为."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的行为构成要约,你的意思表示成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不兑现构成违\约.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概50元的诉讼费!
但是你无法提供被告的名字和地址,证据也无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东四的哥们
[quote]以下是引用东四的哥们在2010-9-19 17:04: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慕容剑寒在2010-9-19 14:29:00的发言:
请问,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而又不兑现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
是否告诉的才处理?按这样的情节,该如何判决?
如果原告不起诉改由地下法庭执行,被告将被评为几级伤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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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出现是意料之中的,但是没有想到如此之快!
首先,这不是诈骗.
这只是违约行为."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的行为构成要约,你的意思表示成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不兑现构成违\约.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概50元的诉讼费!
但是你无法提供被告的名字和地址,证据也无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quote]
你这点可能有点错误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这样“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精神的,肯定不能做为有效合同来处理!
如果能这样处理的话,那么街上那些“枪支,迷药”后留一个电话号码的,你也可以用违约来处理他吗? 闭着眼走
[quote]以下是引用东四的哥们在2010-9-19 17:04: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慕容剑寒在2010-9-19 14:29:00的发言:
请问,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而又不兑现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
是否告诉的才处理?按这样的情节,该如何判决?
如果原告不起诉改由地下法庭执行,被告将被评为几级伤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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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出现是意料之中的,但是没有想到如此之快!
首先,这不是诈骗.
这只是违约行为."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的行为构成要约,你的意思表示成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不兑现构成违\约.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概50元的诉讼费!
但是你无法提供被告的名字和地址,证据也无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quote]
你这点可能有点错误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这样“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精神的,肯定不能做为有效合同来处理!
如果能这样处理的话,那么街上那些“枪支,迷药”后留一个电话号码的,你也可以用违约来处理他吗? 闭着眼走
东四兄弟。我在这说几句话,说的中不中听你自己看着办 为坛友服务无可非议,自大一点说,我也偶尔做这方面的事情,只不过我的服务对象基本确定为女人的肚子。 但我觉得啊,有些事情,没必要太较真,我不知道你的监狱是真是假,也不知道你在这回答是不是百度,但我绝对,既然要帮人,再走近一点,接受电话和QQ询问会显示你真诚得多。这样也不会有人说你假装这回事情,你说是吗? 你如果真诚待人,人也会真诚待你。我申请购物版主的最终目标就是想达到一个互助同盟的效果,如果,真如你说说你有法律特长,不妨也可以试着先更实际点的帮帮人看看 再说那个共同财产!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十几年前我爸还活的时候和我说过这个概念,现在还记得,后来也看过相关的东西,作为学十年法律的你怎么会不知道? 至于你和剑寒的过节,我到建议,该谁认错就认个错,双方都大度一点,不是说相逢一笑抿恩愁吗?请对方小饮几杯,一切皆了,我记得在SYBBS的时候,也有一个公敌,那个人找到我,一起参加了聚会,一杯酒,得,变朋友了。 wenwen
[quote]以下是引用wenwen在2010-9-20 8:27:00的发言:东四?你怎么在这里树敌这么多了?呵呵。你那个在监狱的日子写得很好啊! 我认为你至少是个作家。对于你的行为,我认为你的立意是很好的,支持你! “一封家书为修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对于那些记着怨仇不放的人,我认为:退一步海阔天空。做人应当有这样的气度。 另外开始说的那个合同的问题,你真的认为是吗?看来我要好好的再去学习一下了。不过我还是认为这种不符合法律,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要式,首先就是违反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的,不能成立。 闭着眼走
[quote]以下是引用闭着眼走在2010-9-20 12:36:00的发言:[quote]以下是引用wenwen在2010-9-20 8:27:00的发言:
东四兄弟。我在这说几句话,说的中不中听你自己看着办
为坛友服务无可非议,自大一点说,我也偶尔做这方面的事情,只不过我的服务对象基本确定为女人的肚子。
但我觉得啊,有些事情,没必要太较真,我不知道你的监狱是真是假,也不知道你在这回答是不是百度,但我绝对,既然要帮人,再走近一点,接受电话和QQ询问会显示你真诚得多。这样也不会有人说你假装这回事情,你说是吗?
你如果真诚待人,人也会真诚待你。我申请购物版主的最终目标就是想达到一个互助同盟的效果,如果,真如你说说你有法律特长,不妨也可以试着先更实际点的帮帮人看看
再说那个共同财产!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十几年前我爸还活的时候和我说过这个概念,现在还记得,后来也看过相关的东西,作为学十年法律的你怎么会不知道?
至于你和剑寒的过节,我到建议,该谁认错就认个错,双方都大度一点,不是说相逢一笑抿恩愁吗?请对方小饮几杯,一切皆了,我记得在SYBBS的时候,也有一个公敌,那个人找到我,一起参加了聚会,一杯酒,得,变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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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我就是一法律爱好者.你没有必要在这里吹毛求疵.我的答案不一定是最正确的,我的解决方法不一定是最实用的.我说了.只是参考.参考而已.那只是对于需要帮助的人来说. 你也不必怀疑我的真诚,我没有收一分钱,也不帮你提篮子.就在这里开个帖子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我何错之有??我说了让这个帖子纯粹一点.你们为什么老是这样的纠缠呢?
从现在开始,有诚心咨询法律问题的朋友请到<法律与人生>去提问,也可以在这里提,只是这里很不安静.我只回答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问题!
你要问我我的帮助有没有用?我只告诉你我的咨询在邵阳至少是500元一个小时!而在这里是免费的!
还有,我只回答一般在百度搜不到的答案.普通法律问题请去百度!
东四的哥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