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 越策越开心
  • 白玉京
    发帖IP地址:118.248.96.87
    支持一下,法律知识有时候还是很有用处的。
  • 角落的蚊子
    发帖IP地址:218.76.227.228
    谨防上当受骗。
  • 抽刀断水
    发帖IP地址:118.248.96.19
    人家也是一片好心,何必这要骂人家呢,真同情你东四
  • 那就果噶咯
    发帖IP地址:59.175.200.83
    顶一个,希望东四能帮上跟多人,,,东四 加油
  • 闭着眼走
    发帖IP地址:124.230.64.25

    [quote]以下是引用慕容剑寒在2010-9-19 14:29:00的发言:
    请问,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而又不兑现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

    是否告诉的才处理?按这样的情节,该如何判决?

    如果原告不起诉改由地下法庭执行,被告将被评为几级伤残。

    谢谢!

    [/quote]


    这个案例出现是意料之中的,但是没有想到如此之快!
    首先,这不是诈骗.
    这只是违约行为."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的行为构成要约,你的意思表示成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不兑现构成违\约.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概50元的诉讼费!
    但是你无法提供被告的名字和地址,证据也无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9-19 17:26:58编辑过]

    东四的哥们

    [quote]以下是引用东四的哥们在2010-9-19 17:04: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慕容剑寒在2010-9-19 14:29:00的发言:
    请问,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而又不兑现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

    是否告诉的才处理?按这样的情节,该如何判决?

    如果原告不起诉改由地下法庭执行,被告将被评为几级伤残。

    谢谢!

    [/quote]


    这个案例出现是意料之中的,但是没有想到如此之快!
    首先,这不是诈骗.
    这只是违约行为."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的行为构成要约,你的意思表示成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不兑现构成违\约.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概50元的诉讼费!
    但是你无法提供被告的名字和地址,证据也无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9-19 17:26:58编辑过]

    [/quote]

    你这点可能有点错误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这样“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精神的,肯定不能做为有效合同来处理!
    如果能这样处理的话,那么街上那些“枪支,迷药”后留一个电话号码的,你也可以用违约来处理他吗?
  • 慕容剑寒
    发帖IP地址:118.248.1.225
    哈哈,新来的可能不清楚,我再次来解释一下。 闭着眼走、抽刀断水,均为东四马甲。 小王八马甲穿上真是帅帅的……
  • 慕容剑寒
    发帖IP地址:118.248.1.225

    [quote]以下是引用东四的哥们在2010-9-19 17:04: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慕容剑寒在2010-9-19 14:29:00的发言:
    请问,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而又不兑现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

    是否告诉的才处理?按这样的情节,该如何判决?

    如果原告不起诉改由地下法庭执行,被告将被评为几级伤残。

    谢谢!

    [/quote]


    这个案例出现是意料之中的,但是没有想到如此之快!
    首先,这不是诈骗.
    这只是违约行为."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的行为构成要约,你的意思表示成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不兑现构成违\约.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概50元的诉讼费!
    但是你无法提供被告的名字和地址,证据也无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9-19 17:26:58编辑过]

    [/quote]

    你这点可能有点错误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这样“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精神的,肯定不能做为有效合同来处理!
    如果能这样处理的话,那么街上那些“枪支,迷药”后留一个电话号码的,你也可以用违约来处理他吗?
    闭着眼走

    你这点可能有点错误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这样“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精神的,肯定不能做为有效合同来处理! 如果能这样处理的话,那么街上那些“枪支,迷药”后留一个电话号码的,你也可以用违约来处理他吗? [/quote] -—————————————————————————————————————————————————— OK,根本就和法律没关系,我早知道。 长海大男科,专治疗不孕不育。 西湖桥医院三楼,老军医坐诊, 包治阳痿不举、举而不坚、坚而不久、久而不射,射而冷精死精、遗精滑精、小便夹精。
  • 捉贼
    发帖IP地址:220.170.199.159
    东四哥出山,必有戏看,俺打赌你如此下去必定会成为俺们邵阳的韩寒! 说不定哪天,米国会把你评杂宇宙最逼人物,哈哈!
  • 东四的哥们
    发帖IP地址:118.248.86.102

    [quote]以下是引用东四的哥们在2010-9-19 17:04: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慕容剑寒在2010-9-19 14:29:00的发言:
    请问,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而又不兑现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

    是否告诉的才处理?按这样的情节,该如何判决?

    如果原告不起诉改由地下法庭执行,被告将被评为几级伤残。

    谢谢!

    [/quote]


    这个案例出现是意料之中的,但是没有想到如此之快!
    首先,这不是诈骗.
    这只是违约行为."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的行为构成要约,你的意思表示成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不兑现构成违\约.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概50元的诉讼费!
    但是你无法提供被告的名字和地址,证据也无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9-19 17:26:58编辑过]

    [/quote]

    你这点可能有点错误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这样“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精神的,肯定不能做为有效合同来处理!
    如果能这样处理的话,那么街上那些“枪支,迷药”后留一个电话号码的,你也可以用违约来处理他吗?
    闭着眼走

    [quote]以下是引用闭着眼走在2010-9-19 23:04: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东四的哥们在2010-9-19 17:04: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慕容剑寒在2010-9-19 14:29:00的发言:
    请问,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而又不兑现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

    是否告诉的才处理?按这样的情节,该如何判决?

    如果原告不起诉改由地下法庭执行,被告将被评为几级伤残。

    谢谢!

    [/quote]


    这个案例出现是意料之中的,但是没有想到如此之快!
    首先,这不是诈骗.
    这只是违约行为."在网络上声称以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的行为构成要约,你的意思表示成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不兑现构成违\约.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概50元的诉讼费!
    但是你无法提供被告的名字和地址,证据也无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quote]

    你这点可能有点错误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这样“人民币1000元搜寻他人家庭地址”,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精神的,肯定不能做为有效合同来处理!
    如果能这样处理的话,那么街上那些“枪支,迷药”后留一个电话号码的,你也可以用违约来处理他吗?
    [/quote]

    没有对比性.你这里怎么能引用宪法“ 第三十九条呢?"家庭地址"只是个人隐私权,当然你可以从侵权的角度来起诉,也可以从违约角度来起诉.你有这个选择权!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贸易自由,合同法对无效合同规定得很严格,合同法52条用排它条款罗列了5条情形."如果能这样处理的话,那么街上那些“枪支,迷药”后留一个电话号码的,你也可以用违约来处理他吗?"这就是违反了国家的第5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其他的都是有效的.所以说真正的无效合同是很少的.民法嘛.是最大程度上尊重双方合意!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我不是专业人士,大家不必吹毛求疵!!!

  • wenwen
    发帖IP地址:118.248.74.0
    东四兄弟。我在这说几句话,说的中不中听你自己看着办 为坛友服务无可非议,自大一点说,我也偶尔做这方面的事情,只不过我的服务对象基本确定为女人的肚子。 但我觉得啊,有些事情,没必要太较真,我不知道你的监狱是真是假,也不知道你在这回答是不是百度,但我绝对,既然要帮人,再走近一点,接受电话和QQ询问会显示你真诚得多。这样也不会有人说你假装这回事情,你说是吗? 你如果真诚待人,人也会真诚待你。我申请购物版主的最终目标就是想达到一个互助同盟的效果,如果,真如你说说你有法律特长,不妨也可以试着先更实际点的帮帮人看看 再说那个共同财产!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十几年前我爸还活的时候和我说过这个概念,现在还记得,后来也看过相关的东西,作为学十年法律的你怎么会不知道? 至于你和剑寒的过节,我到建议,该谁认错就认个错,双方都大度一点,不是说相逢一笑抿恩愁吗?请对方小饮几杯,一切皆了,我记得在SYBBS的时候,也有一个公敌,那个人找到我,一起参加了聚会,一杯酒,得,变朋友了。
  • 慕容剑寒
    发帖IP地址:118.248.1.225
    wenwen,他坐过牢当过律师扛过肩章的,司法考试还得高分的,怎么会不专业呢?绝对的比老军医还专业呀。 咱们分析一下吧,他是不会走下来的。他来论坛的目的,就是在生活中无聊受气,上网来发泄发泄。他心里想着电脑一关就没人认识他,爱怎么说怎么说,想怎么扯就怎么扯。 过一会又来惹一下,你们跳的时候,他就在一边偷笑。 哈哈,我就是知道他这类人的心理,所以就不让他满足,他上来一次就吊他一次,到看是我好玩些还是他好玩些。治精神病,我有三搓轮嘛。 叫他和我见面?借个胆子他都不敢来。除非你调3000武警两辆轮式装甲车五架直9,最好还带两台歼轰6,三台强5。 什么海王星啊,毒刺啊,麻雀啊,小牛啊,喀秋莎啊,宙斯盾啊什么的装一航空母舰。这样他还有可能露个小脸。 当然,他值不值这个钱,大家心里都明白。
  • 狼的诱惑
    发帖IP地址:118.248.31.253
    坐过牢当过律师扛过肩章的。这些阅历7788加起来也要20年的光景吧~年过5旬了吧?
  • 东四的哥们
    发帖IP地址:118.248.86.102

    东四兄弟。我在这说几句话,说的中不中听你自己看着办 为坛友服务无可非议,自大一点说,我也偶尔做这方面的事情,只不过我的服务对象基本确定为女人的肚子。 但我觉得啊,有些事情,没必要太较真,我不知道你的监狱是真是假,也不知道你在这回答是不是百度,但我绝对,既然要帮人,再走近一点,接受电话和QQ询问会显示你真诚得多。这样也不会有人说你假装这回事情,你说是吗? 你如果真诚待人,人也会真诚待你。我申请购物版主的最终目标就是想达到一个互助同盟的效果,如果,真如你说说你有法律特长,不妨也可以试着先更实际点的帮帮人看看 再说那个共同财产!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十几年前我爸还活的时候和我说过这个概念,现在还记得,后来也看过相关的东西,作为学十年法律的你怎么会不知道? 至于你和剑寒的过节,我到建议,该谁认错就认个错,双方都大度一点,不是说相逢一笑抿恩愁吗?请对方小饮几杯,一切皆了,我记得在SYBBS的时候,也有一个公敌,那个人找到我,一起参加了聚会,一杯酒,得,变朋友了。 wenwen

    [quote]以下是引用wenwen在2010-9-20 8:27:00的发言:
    东四兄弟。我在这说几句话,说的中不中听你自己看着办
    为坛友服务无可非议,自大一点说,我也偶尔做这方面的事情,只不过我的服务对象基本确定为女人的肚子。
    但我觉得啊,有些事情,没必要太较真,我不知道你的监狱是真是假,也不知道你在这回答是不是百度,但我绝对,既然要帮人,再走近一点,接受电话和QQ询问会显示你真诚得多。这样也不会有人说你假装这回事情,你说是吗?
    你如果真诚待人,人也会真诚待你。我申请购物版主的最终目标就是想达到一个互助同盟的效果,如果,真如你说说你有法律特长,不妨也可以试着先更实际点的帮帮人看看


    再说那个共同财产!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十几年前我爸还活的时候和我说过这个概念,现在还记得,后来也看过相关的东西,作为学十年法律的你怎么会不知道?

    至于你和剑寒的过节,我到建议,该谁认错就认个错,双方都大度一点,不是说相逢一笑抿恩愁吗?请对方小饮几杯,一切皆了,我记得在SYBBS的时候,也有一个公敌,那个人找到我,一起参加了聚会,一杯酒,得,变朋友了。
    [/quote]


    这位朋友,我就是一法律爱好者.你没有必要在这里吹毛求疵.我的答案不一定是最正确的,我的解决方法不一定是最实用的.我说了.只是参考.参考而已.那只是对于需要帮助的人来说. 你也不必怀疑我的真诚,我没有收一分钱,也不帮你提篮子.就在这里开个帖子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我何错之有??我说了让这个帖子纯粹一点.你们为什么老是这样的纠缠呢?
    从现在开始,有诚心咨询法律问题的朋友请到<法律与人生>去提问,也可以在这里提,只是这里很不安静.我只回答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问题!
    你要问我我的帮助有没有用?我只告诉你我的咨询在邵阳至少是500元一个小时!而在这里是免费的!
    还有,我只回答一般在百度搜不到的答案.普通法律问题请去百度!


  • 穆文桥
    发帖IP地址:211.142.218.67
    字太小了,细看脑阔都搞猛了!! 东哥,这年头你就弄1000块钱出来消费噶就没事了撒!!
  • 闭着眼走
    发帖IP地址:124.230.65.149
    东四?你怎么在这里树敌这么多了?呵呵。你那个在监狱的日子写得很好啊! 我认为你至少是个作家。对于你的行为,我认为你的立意是很好的,支持你! “一封家书为修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对于那些记着怨仇不放的人,我认为:退一步海阔天空。做人应当有这样的气度。 另外开始说的那个合同的问题,你真的认为是吗?看来我要好好的再去学习一下了。不过我还是认为这种不符合法律,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要式,首先就是违反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的,不能成立。
  • 东四的哥们
    发帖IP地址:118.248.86.102

    东四?你怎么在这里树敌这么多了?呵呵。你那个在监狱的日子写得很好啊! 我认为你至少是个作家。对于你的行为,我认为你的立意是很好的,支持你! “一封家书为修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对于那些记着怨仇不放的人,我认为:退一步海阔天空。做人应当有这样的气度。 另外开始说的那个合同的问题,你真的认为是吗?看来我要好好的再去学习一下了。不过我还是认为这种不符合法律,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要式,首先就是违反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的,不能成立。 闭着眼走

    [quote]以下是引用闭着眼走在2010-9-20 12:36:00的发言:
    东四?你怎么在这里树敌这么多了?呵呵。你那个在监狱的日子写得很好啊!
    我认为你至少是个作家。对于你的行为,我认为你的立意是很好的,支持你!

    “一封家书为修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对于那些记着怨仇不放的人,我认为:退一步海阔天空。做人应当有这样的气度。

    另外开始说的那个合同的问题,你真的认为是吗?看来我要好好的再去学习一下了。不过我还是认为这种不符合法律,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要式,首先就是违反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的,不能成立。
    [/quote]

    先说最基本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回事,合同只要双方表示一致就成立,意思表示有瑕疵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然后再考虑它是否可以撤消,是否有效!回到法律上来说那个"悬赏求家庭地址"案来说,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关系.但是它好象并没有违反了合同法52条,这是个法律空白,就像"人肉搜索"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法律问题.我是认为.这个合同是成立的.发帖者是有违约责任!但是你可以告发帖人侵犯隐私权!

  • 守候寂静
    发帖IP地址:59.56.27.144

    [quote]以下是引用wenwen在2010-9-20 8:27:00的发言:
    东四兄弟。我在这说几句话,说的中不中听你自己看着办
    为坛友服务无可非议,自大一点说,我也偶尔做这方面的事情,只不过我的服务对象基本确定为女人的肚子。
    但我觉得啊,有些事情,没必要太较真,我不知道你的监狱是真是假,也不知道你在这回答是不是百度,但我绝对,既然要帮人,再走近一点,接受电话和QQ询问会显示你真诚得多。这样也不会有人说你假装这回事情,你说是吗?
    你如果真诚待人,人也会真诚待你。我申请购物版主的最终目标就是想达到一个互助同盟的效果,如果,真如你说说你有法律特长,不妨也可以试着先更实际点的帮帮人看看


    再说那个共同财产!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十几年前我爸还活的时候和我说过这个概念,现在还记得,后来也看过相关的东西,作为学十年法律的你怎么会不知道?

    至于你和剑寒的过节,我到建议,该谁认错就认个错,双方都大度一点,不是说相逢一笑抿恩愁吗?请对方小饮几杯,一切皆了,我记得在SYBBS的时候,也有一个公敌,那个人找到我,一起参加了聚会,一杯酒,得,变朋友了。
    [/quote]


    这位朋友,我就是一法律爱好者.你没有必要在这里吹毛求疵.我的答案不一定是最正确的,我的解决方法不一定是最实用的.我说了.只是参考.参考而已.那只是对于需要帮助的人来说. 你也不必怀疑我的真诚,我没有收一分钱,也不帮你提篮子.就在这里开个帖子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我何错之有??我说了让这个帖子纯粹一点.你们为什么老是这样的纠缠呢?
    从现在开始,有诚心咨询法律问题的朋友请到<法律与人生>去提问,也可以在这里提,只是这里很不安静.我只回答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问题!
    你要问我我的帮助有没有用?我只告诉你我的咨询在邵阳至少是500元一个小时!而在这里是免费的!
    还有,我只回答一般在百度搜不到的答案.普通法律问题请去百度!


    东四的哥们

    [quote]以下是引用东四的哥们在2010-9-20 9:37:00的发言:
    你要问我我的帮助有没有用?我只告诉你我的咨询在邵阳至少是500元一个小时!而在这里是免费的!
    还有,我只回答一般在百度搜不到的答案.普通法律问题请去百度!



    [/quote]

    一个咨询收五百元一小时的人,连婚姻法里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说明都搞不清。
    呵呵,你怎么帮人啊?百度都能找到答案的咨询,你收五百一小时都答不明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9-20 13:13:06编辑过]

  • 小李无刀
    发帖IP地址:119.39.154.25
    左右手互搏耍得出神入化,不亦乐乎。
  • 抽刀断水
    发帖IP地址:118.248.106.75

    哈哈,新来的可能不清楚,我再次来解释一下。 闭着眼走、抽刀断水,均为东四马甲。 小王八马甲穿上真是帅帅的…… 慕容剑寒

    晕了,我怎么也变东四的马甲了,我第一次来这个坛的时候,东四还在坐牢。
  • 那就果噶咯
    发帖IP地址:59.175.200.83
    我也不是东四的马甲 喜欢东西的人还是有蛮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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