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个人海外邮寄物品将征收关税。(狗日的)
13年前 • 郁闷昊昊 • 1085 人浏览 • 2 回应 • 越策越开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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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公告,9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政策,凡进口税额超过50元的将按不同类别进行征税。而此前,寄自港澳、海外地区(不含港澳)的物品征税起征点分别为400和500元。
据了解,50元免税额并不是指“寄进来价值50元的商品就征税”,而是指“应征税额”。对于“应征税额”可参照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价格表》给每一种商品列出了“完税价格”以及相应的“税率”。只要产品的实际价格在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的1/3至3倍的区间内,均按照完税价格收取进口税,否则将按照产品实际价格征税。例如“香水”在表中的“完税价格”是100元人民币,“税率”是50%,即邮寄入境的任何牌子任何品种的香水,只要价格区间在33元-300元之间,海关统一按100元一瓶计算,乘以税率50%,其“应征税额”为50元,也就是说,买两瓶香水,应征税额就超过了50元起征点。
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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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吧, , , 这样还要 进口税。。。
是不是又看着要过节了,,,赚外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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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merSe7
发帖IP地址:124.230.17.199
都是Taobao海外代购太多了
击垮了国内的零售业的暴利~
多亏TMD汽车不能淘宝 不然更疯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