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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商丰处字(2008)第 5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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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爱乐贝儿童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二号楼4层
注册号:110106001368482
法定代表人:朱庆阳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3日期间通过公司招商手册、网站(www.cmtzk.com)、电视专题广告对“聪明兔”儿童用品品牌折扣店加盟项目进行了宣传。在宣传中称:1.“聪明兔”是来自美国美德儿童教育集团、艾美国际企业集团的著名联合商标,并在“聪明兔”商标图案中标上“U.S.A”,宣称是美国的品牌。而事实上美国美德儿童教育集团、艾美国际企业集团两个企业根本不存在,完全是虚构的,“聪明兔”是当事人于2007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一个商标,更不是美国的品牌;2.在宣传中介绍当事人在北京总部基地拥有自己的产权写字楼,事实上北京的办公场所都是租赁的;3.宣传中介绍“聪明兔”品牌折扣店项目是从2002年开始运做,汇聚全球上千个知名品牌,事实上是从2007年7月才开始运作,儿童用品品牌只有30多个;4在宣传中介绍公司品牌广告集中央视、湖南卫视等十三个电视台广告及新浪网、搜狐网、各地地方核心媒体,每年投入1000-2000万广告费用,事实上只在河南、山西、宁夏等7个地方电视台做了广告,广告费用也只有43500元。上述宣传对其公司整体实力和“聪明兔”儿童用品加盟项目的经营规模、发展历史、资金投入等做了夸大的宣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50000元。
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之前,我局于2008年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