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的合法性,应该受到质疑。“双规”,是要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规”的执行,往往是这样一种情况:“规定的时间”没有时间限制,办案人认为什么时候说清楚问题,什么时候才结束;“规定的地点”是不能随便走动的,也不能和外界接触,生活有人监控。“双规”是党内的一项纪检措施。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双规”同样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而且没有法律依据。
也许有人会说,那是党内的规定和做法,是对党员而言的,与国家的法律无关。可《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内的规定也好,做法也好,或者说是纪检措施也好,也没有权力违反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党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享有公民的权利。《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十年动乱”造成的恶果而提出的。在今天来说,仍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也许有人还会说,《收容遣送办法》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这些人是社会的弱者,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而“双规”的对象都是党内高官,他们有特权,违法犯罪的线索不容易找到,没有严格的限制措施很难让这些人物老实交代问题。
这样的说法是一种情绪化的表现。须知法律的尊严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弱者值得同情就降低标准,也不因憎恨腐败的贪官就提高标准,人们的感情不应该左右法律规定的执行,更不能替代法律的实施。法治社会贵在平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自由和权利需要维护,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贪官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需要维护。
更何况,有些被“双规”的党员干部,只涉及违反党内纪律,还没有严重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对他们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权利的做法,更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