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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转贴自某论坛,如有疑问,请别问我,我也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
几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适用
1、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有效期指驾驶证正本上载明自有效起始日期至有效限期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8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第99条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适用处罚,并且将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2条“超过机动驾驶证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人驾驶证。”
2、驾驶证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根据《条例》第28条和《法》第95条、90条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适用处罚,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或补办驾驶证,处罚后再退还机动车。其中“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6条之规定,被扣留驾驶证尚未做出暂扣、吊销或考试后发还决定仍驾驶机动车,应当在接受上次依法扣留驾驶证处罚后,凭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联(暂扣或吊销)或驾管部门考试合格证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被扣留驾驶证)接受处罚。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指违法《法》第19条相关规定,适用第99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行为,按《条例》第104条规定,无其它机动人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一次记12分。
4、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指违反《法》第49条和《条例》第54条相关规定,在车身外部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以外载货,或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超过4米,应当按《法》第90条适用处罚。
5、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指违法《法》第50条和《条例》第55条相关规定,货运机动车没有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或虽留有安全位置,但车厢内附载临时作业人员人数超过5人以上(不含5人),或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载人,应当按《法》第90条适用处罚。
6、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或临时停车:指违反《法》第56条、92条和《条例》第63条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可按《法》第90条适用处罚,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外,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7、摩托车安装晴雨伞: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条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包括“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摩托车安装晴雨伞系违反了《法》第16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之规定,且“影响车辆安全”的“非法装置”,按《程序》第21条 “加装其它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的,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应当予以收缴。同时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不予通过检验。”适用处罚时不适用“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因晴雨伞作为非法装置非所载货物),也不适用“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的视线的物品”(因摩托车无驾驶室,晴雨伞也非普通“物品”),较接近适用《条例》第62条“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规定,可按照《法》第90条适用处罚。
8、机动车“闯禁区”、“转小弯”、“压黄线”、“撞红灯”:指违反《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规定,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行为,应当按照《法》第90条适用处罚。
9、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指违法《法》第49条相关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客货混装,载货超过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范围,且体积和质量超出明显的限度;拆除车上座位或其它部件,“客车变货车”改装;非法招揽货源,压价抢客,破坏正常货运秩序。应当按照《法》第92条适用处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应注意与“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严格区别。
10、货运机动车违法规定载客:指违法《法》第50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规定,主要表现为:农用车载客、厢式货车载客以及客(非附载临时作业人员)货混载等。应当按照《法》第92条适用处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应注意与“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严格区别。
1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条款的行为:按照《法》第90条规定,处罚不适用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以外的下例违法行为:(1)违法记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违反《条例》第28条,按照《规定》第16条和《条例》第23条、24条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7条之规定,扣留驾驶证,参加学习和考试,对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应当按照《条例》第25条规定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2)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使用非教练车、教练员不随车指导上道路学习驾驶、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学习驾驶人”指的是经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考试合格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或者是《法》施行前办理并持有“学习驾驶证”的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自然人。(3)服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根据《条例》第104条、第105条相关规定,无其他机动人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测试、检验。(4)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驾驶人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车、营运客车或者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行期间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未粘贴或悬挂实行标志、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标志图案、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才能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故须省人大通过的《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正式出台后才能处罚。
12、不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指违反《法》第30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交通民警的指挥(包括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通行”规定的行为,按照《法》第90条适用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有明显区别。两者性质不同,前者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后者是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两者适用法律处罚不同,前者适用《法》第89条、第90条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罚较轻,后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相对较重。“不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仅限于违反《法》第38条关于“交通信号”中的“交通警察的指挥”的行为,而诸如“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则按照《法》第99条适用处罚。对于除此之外其它的广义上和文字意义上的“不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的行为,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则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予以处罚,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触犯刑法的,则按“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悬挂、使用临时通行牌证:指根据《法》第8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1条之规定,对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或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应当到车管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方能上道路行驶,不能认定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行为而进行处罚。
14、驾驶电动自行车:根据《法》及国家相关规定,以燃油等动力装置驱动但发动机排量不超过36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4公里/小时,排气和噪音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目前,我省对此类非机动车暂无登记办法。对于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同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8条之规定:“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此来认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要上牌或办理驾驶证。
15、“使用假年检章”:指违反《法》第16条“使用伪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应当按照《法》第96条适用处罚,收缴伪造证件,扣留该机动车,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后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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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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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嘛```
不管做什么```
就是一个“关系”在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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坨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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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滴。。。。。还不就是钱。。。。
某电影台词港:钱能解决的问题,不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