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难 定性难 chao操作难 新《婚姻法》遭遇“三难”
22年前 • 大侠客 • 520 人浏览 • 5 回应 • 强市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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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自2001年4月28日实施以来,历时已近一年。新法的施行获得社会各界的普遍叫好,各地法院依据新法断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典型的案件。更重要的是,它使婚姻法治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充分维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新《婚姻法》也是如此,尽管它非常切合当今时代的要求,但它不可能详尽地规范婚姻关系的每一个层面,无论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还是法官,都不可能怀抱一部《婚姻法》,把所有问题都搞得清清楚楚。纵观一年来的司法实践,新法在施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举证难
举证难是婚姻家庭案件最普遍、最突出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捉奸举证,何时结束“擦边球”?
新《婚姻法》对“包二奶”问题制定了禁止性条款,但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妻子状告丈夫“包二奶”时负有举证责任,由于难过“取证关”,更多遭遇不幸的妇女仍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新法实施后,浙江省桐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捉奸案。法庭上,妻子当庭出示了捉奸时拍到的照片,并索赔15万元。这样的捉奸举证是否具有合法性,一度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时至2002年3月底,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重新作出解释,自4月1日起将有条件允许公民使用偷拍偷录的证据作为呈堂证物。全国妇联的一位干部认为,最高法院的解释,将使广大受害妇女很快就意识到这一新武器的重要性。
但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因为这一规定,并没有说捉奸举证就一定合法,私自拍录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还要判断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就有一个手段的选择和“度”的把握问题。如果捉奸取得的证据随便被采纳,那么很可能导致捉奸成风的情况出现,也会因此激化矛盾,甚至产生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而且,有关专家还认为,偷拍偷录的手段如果遭到滥用,将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反而使受害者变为违法者,并可能导致民间私人侦探业的非法衍生或无序发展。
(2)损害赔偿,谁知财产有几何?
《婚姻法》虽然规定损害赔偿制度,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也无法得到自己应当获取的财产。事实上,许多准备离婚的当事人事先都隐瞒或转移了可能属于夫妻共有的部分财产。同时,许多女性因为《婚姻法》的出台,对离婚能得到的财产寄予很大的希望,因此对男方提出过高的财产要求,而她们常常并不了解对方的实际财产状况(特别是已经分居较长时间的),就是有一些了解,也多没有实际的证据。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院不承担对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全部财产状况的调查责任,那么,如果是女方提出对男方存款或房产的分割要求,又不能及时出示证据,则法院只能根据男方现有的收入,依法判离,这会使女方大失所望。
(3)家庭暴力,过时证据算数吗?
关于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工作者比较挠头的问题。有许多妇女在受到伤害的时候,没有及时举证,往往在离婚时就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如一位妇女提出,她多年前因为口角被丈夫打断2根肋骨,但当时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没跟别人说。现在想离婚,不知当年事实能否作为证据之一。妇联同志遗憾地告诉她,因为她当时没有及时举报,现在缺乏有效证据。妇女工作者还认为,有些执法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偏差,许多人抱着“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施暴者的气焰。
司法工作者说,有的夫妻打了一辈子,都过到了70岁,而有的夫妇因为一个小小的耳光,就离婚了。所以,司法部门也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
(二):定性难
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才出了一部分,对《婚姻法》的某些概念产生不同的看法或在把握的层次上弹性空间较大在所难免。目前定性存疑的热点仍集中在重婚和同居两个概念上。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但生活中,一般很少有重婚者再去登记结婚,而是以夫妻名义生活。鉴此,广东省妇联建议,应扩大对重婚的解释:有配偶者和他人虽然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同居已满六个月,或者同居期间已生有子女,按重婚罪论处。但高法没有接受这一建议。因为一般的婚外同居和重婚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用六个月做界限也很难操chao作。现在有的人“包二奶”,婚外同居还相对比较稳定,可能还有一定的感情,如果规定一个死限,他就会规避法律,甚至不断变换同居的伙伴。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概念,“有配偶者”似不必多解,但“同居”一词的解释“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仍嫌不足。如“不以夫妻名义”,有的双方当事人虽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但双方自己却互相视若夫妻,并生下孩子,居住地的邻居认为是“夫妻”;又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究竟共同居住多长时间可视为“持续、稳定”?双方当事人多次变换住所是否就不是“稳定”?等等,这些概念,实际上仍有许多的空白点,都需要进一步地作出司法解释。
(三)chao操作难
尽管《婚姻法》较以前有很大进步,但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少案件仍然难以判断。
——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般都比较原则,不很细致。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上往往有两种观点,一种注重法律效果,另一种则倾向于道德效果。追求公正的法律效果没有错,但问题是,把一切婚姻领域的问题都寄希望于《婚姻法》来解决,是不可能的。规范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行为,除了靠法律,还要靠道德。《婚姻法》增设的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条就真正体现了《婚姻法》的宗旨。因为它对婚姻家庭成员提出了一个总体的要求,既有规范作用,也有鲜明的导向作用。
——当事人常常拒绝调解,并要求“速战速决”。婚姻案件到了法院,当事人至少有一方请求法院快速判决,加之案件关系到财产、住房、子女等切身利益,当事人大多互不相让,并拒绝调解,大有“拼死一战”的心态,这使承办案件的法官感到很棘手。
——婚姻家庭案件内容复杂,涵盖的法律特别多。过去离婚案一般包含5个“诉”:即婚姻、子女、财产、债权债务、住房等五个方面问题。现在又增加了“探望权”和“过错损害赔偿”等2个诉。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便可能涉及到房地产法规、劳动法、证券法、公司法、继承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审查和裁判颇费周折。
——对探望权、过错损害赔偿等没有明确标准的诉讼要求的裁判,法官只能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如《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权”,而实际审判中,原被告对探望权都没有争议,争议的是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如是一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还是到对方家或者子女所在学校探望?目前,法官们只能凭自己的经验,根据子女的年龄进行不同的处理。如对未上学的孩子,因需要父母的关爱和教育,探望时间应该长些;上学的孩子,学业较忙,时间就可以酌情短一些。
但有时却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孩子的新任监护人,如继母或继父,同样出于对新家庭的考虑和对孩子的关心,发现孩子每次被未直接抚养他的母亲或父亲探望后,便无心学习,过多地考虑与继母或继父的关系,导致新家庭关系的恶化或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现在,该新任监护人要求限制未直接抚养的生母或生父的抚养权,法官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呢?这也是一个难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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